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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法说案】缓刑期:反复挑战法律底线?进高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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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丽莺  发布时间:2024-04-01 18:14:50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应该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更不应该不按时报到。希望法官能够再给我一次机会!”可能被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忏悔道。


案情由来

2024年2月6日,西宁市湟中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段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2023年9月25日,罪犯段某某因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手机签到不及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提请训诫一次。同日,其因赌博被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给予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收到上述处罚后,段某某仍不改正,2024年1月28日,再次因与他人发生斗殴的违法行为,被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给予拘留九日、并处四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撤销缓刑处罚。


审查过程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这是《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新增的亮点之一。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撤销缓刑案件程序衔接上的障碍,完善了审查程序。

为充分保障罪犯段某某的诉讼权利,全面、审慎地审查是否应当对其作出撤销缓刑的决定。3月22日,合议庭研究决定,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启动申辩程序,并为罪犯段某某指定辩护人,充分听取罪犯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由于本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次申辩程序采用简易方式,以谈话形式进行。

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不持异议,辩解认为其认识到了错误,且主观恶性不深,同时还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希望能够对撤销缓刑的建议综合考量。


审查结果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罪犯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被执行机关提请训诫。且其在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再次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故应对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对罪犯段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该案的处理方式,突破了以往对撤销缓刑案件仅仅进行书面审查的惯常做法,实现了法院居中裁判的程序架构,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证了撤销缓刑案件的公正合法。


法官释法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缓刑也是“刑”。虽身在高墙之外,但并非完全自由,希望广大社区矫正对象能够以此为诫,在考验期内珍惜机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好好接受教育,积极改造、加强自己的守法意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如再次违法或违反监管规定,都将可能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收监执行。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