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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法说案】来法院打官司,证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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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柴俊彦  发布时间:2024-01-09 15:52:44 打印 字号: | |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讼争议的活动。民间俗称“打官司”。在法院的立案大厅里,常常会听到当事人和法官有这样的对话。


“法官,我辛苦干活没挣到钱来法院起诉,我这材料为啥不行呀?”

“你好,我是今天接待你的法官。因为这张单据上没有对方的签字,只有你的签名,属于无效的证据。因为无法鉴别它的真实性,所以这证据不完整,你还有其他遗漏的证据吗?例如短信、聊天内容、协议之类的?”

“法官,我们都是口头协商,没有签协议,大家通常都是这样接活的,我辛辛苦苦打工,对方欠钱,法院不能帮我要吗?”

“你好,建议你还是找找其他佐证资料,证明你主张的事实存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认可你主张的事实,而你又因为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与你的陈述形成证据链条,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将面临败诉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发生任何矛盾纠纷都会第一时间想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不会因为谁说的有道理而偏向于谁,因此“打官司”想赢,举证十分重要。下面这两则关于农民工兄弟讨薪失败的案例,也是法官在受理案件时,经常碰到的情形。


案情介绍

1.2023年5月,张某某起诉到法院,称陕某某和王某因承包工程需要水泥,张某某将所需水泥运送到指定的项目工地后,陕某某和王某拖欠了34320元水泥款未给付,双方在运输前后均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出具任何欠款凭证。审理当日,由于陕某某和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张某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最终法院经依法缺席审理后,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2023年9月,赵某某起诉到法院,称2019年6月至10月,王某某雇佣其到西藏务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务工结束后,王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尚拖欠7034元劳务工资未支付。庭审中,王某某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其认为赵某某的劳务工资已经全部付清。赵某某提供了一份务工单据,系其本人亲自书写并记录,该单据中亦无王某某的签字,无法确定赵某某拟证明的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案件1和案件2,最终均因原告在主张权利时,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或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造成证据链条不完整,因此两起案件均被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日常处理案件时,老百姓因不了解证据是立案、审理阶段的关键,有时会主观认为只要把诉状交到法院,问题就会解决。但民事诉讼中,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与他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后,就必须树立很强的证据意识,做好证据固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能够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才能打赢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官才能够公正裁决,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调解中,9位家长一致表示承认自己孩子的不法行为,对胡伟造成巨额损失的事实,近几年由于疫情原因,确实没挣到钱,只能竭尽所能赔偿180000元,胡伟表示实际损失确实重大,此数额难以接受。


温馨提示

临近春节,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兄弟、姐妹,辛苦一整年,可能会遇到被老板拖欠工资,来到法院立案讨薪。如果看到这儿,您恰好也有这个烦恼,不妨抓紧看看手中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或从现在起坚持树立保存证据的意识,才能在遇到纠纷时进行有效维权,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