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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法说案】9个“熊孩子”盗窃造成企业受损数十万元!父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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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永贤  发布时间:2024-01-05 15:48:3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12月21日,湟中法院民事审判庭圆满调解了一起涉案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倾心调解,为企业挽回损失21万元,受到了该企业负责人的称赞,促进了辖区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力开展。


工地的暖气片、管道不翼而飞

2022年,在青海开建筑公司的浙江人胡伟承包了位于西宁绕城环线大通经湟中至平安段公路工程的隧道管理办公楼、养护综合楼等施工工程。2023年7月24日,施工负责人王刚在日常巡逻检查时发现,工地隧道管理站内的暖气片、管道等物品不翼而飞,而且其他物品也遭受了不同程度毁损,王刚心急万分,立马打电话报案。

“喂?110吗?我要报案,我工地上的暖气片、管道不见了,卫生间的门板也被人损坏了,你们能不能抓紧派人来看看,我的地址是......”


9名未成年人被警方锁定

公安机关经过细致侦查后发现了蛛丝马迹,随即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汪翔,男,14周岁,和他一起参与盗窃的还有8名未成年人,案发时均不满16周岁。因汪翔等9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予以撤案。“那我的巨额损失谁来赔?”胡伟随即寻找律师,一纸诉状将汪翔等9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59400元。


企业遇困 法院立案 承办法官一一家访了解案情

立案后,案件分至民事审判庭吴永贤法官名下,吴法官翻阅材料时,看到本应在校园接受良好教育的9名未成年人涉案,不禁皱起眉头摇头无奈,但企业遭受如此大的损失,绝不能视而不见,吴法官立即向胡伟了解情况。

胡伟一时哽咽说道:“吴法官,偏偏是几个孩子偷了东西,我也不想让他们未来受影响,但是这几年经营企业本就困难,几个孩子偷东西还顺带破坏了周围的设施,折下来对我来说真是很大的损失,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也给这几个孩子上堂课!”吴法官了解胡伟的诉求后,与汪翔等人的家长进行电话联系,但部分家长起初抱着不接电话、躲避办案法官的态度,始终不愿配合,吴法官见状遂与团队决定逐一进行“家访”,了解情况并做思想工作。终于,9位家长同意在约定日期到法院与胡伟协商损失赔偿事宜。


双方各有难处,调解初期困难重重
调解中,9位家长一致表示承认自己孩子的不法行为,对胡伟造成巨额损失的事实,但近几年由于疫情原因,确实没挣到钱,大家只能竭尽所能赔偿180000元,胡伟表示实际损失确实惨重,此数额与诉求差距太大,根本难以接受。


释法说理,耐心调解法官打出情法理“组合拳”

眼看调解即将陷入僵局,吴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分别进行调解。“胡伟,法院十分理解你的心情,前期我们调查了解,9个家庭确实对孩子管教不严,常年务工忽视了家庭教育,根据家庭住址我们还一一进行了家访,首先都位于鲁沙尔镇的偏远山村,其次家中经济状况确实很差,因此40多万对于农村家庭确实会有困难,建议你考虑在自己所能接受的赔偿范围内尽量降低主张数额,大家都有个退让。另外9位家长,今天请你们到法院来,是为了妥善解决孩子犯错造成对方的损失,案发时几个孩子均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才未被刑事处罚,如果符合该年龄,9个孩子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造成的上述损失也仍需赔偿,他们的不法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巨大损失,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各位家长有责任有义务尽最大努力支付赔款,以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和严肃认真的释法说理,9名家长也充分认识到孩子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支付赔偿金额。今后一定会注重家庭教育,严格管教,让孩子遵纪守法。


承担份额引发争执,法官再次调解,纠纷圆满化解

最终,胡伟考虑再三与9位家长自愿达成共赔偿损失21万元的协议。未料9位家长当庭对21万元赔偿款的承担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当庭发生争执。

吴法官立刻维持秩序并安抚情绪,结合案情与9位家长现场商议决定,赔偿金额按参与盗窃次数计算。根据公安部门的卷宗笔录,吴法官和团队现场确认次数并最终计算得出,汪翔等9人需各自承担赔偿金额最低6000元至最高60000元不等。

为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避免日后案件因当事人履行不到位而被迫进入执行程序,9位家长同意确认后,吴法官组织双方,根据赔偿款数额不同,当庭协商确定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至此,该案圆满调解。(当事人及工地负责人姓名均为化名)

调解中,9位家长一致表示承认自己孩子的不法行为,对胡伟造成巨额损失的事实,近几年由于疫情原因,确实没挣到钱,只能竭尽所能赔偿180000元,胡伟表示实际损失确实重大,此数额难以接受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某某、郑某文、郑某财、芦某、郑某凯、张某某、杜某某、李某发、李某玉赔偿原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10000元。其中汪某某赔偿24000元、郑某文赔偿 36000元、郑某财赔偿60000元、芦某赔偿36000元、郑某凯赔偿30000元、张某某赔偿6000 元、杜某某赔偿6000元、李某发赔偿6000元、李某玉赔偿6000 元。上述赔偿款由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负责赔偿;

二、上述赔偿款赔偿期限:其中被告汪某某、郑某文、郑某财、芦某、郑某凯于2024年4月15日前给付;被告张某某、杜某某、李某发、李某玉于2024年1月30日前给付;

三、被告汪某某、郑某文、郑某财、芦某、郑某凯、张某某、杜某某、李某发、李某玉的法定代理人将上述赔偿款项转入户名为石某某、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某支行,账号为62xxxxx的账户。


法官提醒

本案中9名未成年人在案发时,虽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引发的后果,令人警醒和深思,也为他们个人及父母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作为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如贪图享乐,只想不劳而获,取不义之财,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父母作为引路人、指路人应重视家庭教育,特别是对处在叛逆期的青少年,父母更应注重对子女的关心、教育、沟通,重视教育监管,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