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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开车上道 保险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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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云晓  发布时间:2023-12-22 15:15:11 打印 字号: | |



管云晓: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李家山人民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开车上道  保险先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逐年攀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多万起,交通安全问题与大家的日常出行息息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件中常见的一类纠纷。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25日,王某驾驶私家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右方由西向东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于家中死亡,经尸体检验,结论为符合交通事故后受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功能衰竭死亡的后果,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家属悲愤不已,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9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能够顺利调解,很重要的前提是王某和李某都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

今天,法官主要说说我们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不应划分责任比例而应全额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是指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交强险赔什么?交强险赔偿分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费用三个部分。其中死亡伤残费用项下包含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医疗费用项下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用项下包含前述招式二中提及的财产损失。

未购买交强险的责任?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如果投保义务人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2020年9月19日,交强险赔付总额从12.2万元提高至20万元。大量导致人伤的交通事故案件警示我们,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将面临高额赔偿,而相比几百元的交强险购买费用,显然得不偿失。交强险的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仅在机动车一方有责或无责时赔偿限额不同,面对日益复杂的交通环境,即使不负事故责任或仅负事故次要责任,如未投保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也不利于被侵害一方及时获得赔付。如果依法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通常会进行预赔付,充分保障伤者及时得到救治,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也远远高于个人。《西宁晚报》法官说法专栏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