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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湟中建设】盗窃后以卖废品方式“销赃”?—湟中法院:这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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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得兰  发布时间:2023-12-07 14:51: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青海某有色金属公司多名职工多次盗窃厂区内锌粉的案件,该案涉案金额高达十万余元,作案三十多起,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五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向法庭忏悔到:“我现在很后悔,我已向被害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现在我的家庭已负债累累,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我从轻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汪某、王某、杨某四人在本区甘河滩工业园区某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锌粉,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非法牟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因案涉时间跨度较长、犯罪起数、被告人人数较多,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盗窃绝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逞一时侥幸,贪一时小利,让自己身陷囹圄,代价不仅是牢狱之灾,更是影响家庭和谐、个人发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因一时贪念而违法犯罪,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