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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新房装修引纠纷 法院调解终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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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靳晓菲  发布时间:2023-12-07 14:35:04 打印 字号: | |

当下,随着人们物质条件、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追求舒适、安逸、个性、时尚的居住环境已成为更高层次的追求和满足。但现实中,因装修效果不满意、违反合同约定等原因,常有纠纷产生。日前,湟中法院多巴法庭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施工方,被告为房主,二人在装修过程中因装修劳务费产生争议,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不给钱,我只能停工啊。”

2023年5月,韩某将自己的新房交由马某进行装修,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价为88888元,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了合同期限、形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马某表示,实际施工时,韩某重新购买了部分材料,让其用于施工,并承诺之后按单项进度付款。起初在水、电施工完成后,韩某按约定支付了11000元,木工、瓷砖工也陆续完工,但韩某拖延支付,导致拖欠工人的装修劳务费27100元,材料费3300元,现只能停工,请求解除合约并付清拖欠的费用合计30400元。

“无凭无据要钱,不完工还得赔我违约金!”

韩某称,自己已垫付了材料费72000元和装修款11000元,已接近合同约定价款的90%,目前新房仍未完工,马某多次索要装修款无凭无据,要求马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6666.4元,并于15日内完成剩余施工内容。

“一纸判决并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及开庭审理时发现,马某要求韩某支付剩余劳务费的诉求因装修工程未完工,且证据不够充分,可能引发后续矛盾,遂与法官助理前往案涉装修房屋中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定制的衣柜等木工活马某并未施工完毕,便当场以案释法,从合同内容及二人在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场景,逐一进行分析,释明双方对部分施工内容、付款方式均存在问题,也均未严格遵守“合约精神”,理应进行有效沟通,尽快履行应尽的权利义务,化干戈为玉帛。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2023年5月3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于2023年11月21日解除;马某在11月21日前完成衣柜等定制的木工活,韩某支付装修劳务费12000元。最终,马某按时交工,韩某当庭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包工包料”等措辞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无法作为判断计价方式的绝对依据。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业主如有任何的变动或想法,应明确且尽量以书面形式确认;装修过程中很可能会因出现各类增项,导致成本超支,施工方应做好证据资料的保存,或在合同中设立针对增项的形式要件,如“实际施工中出现增项,应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最终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等类似条款。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