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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湟中建设】追求爱情是自由 客观前提得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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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慧莲  发布时间:2023-11-24 16:34:38 打印 字号: | |

名誉权是一种精神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名誉权的案例已不鲜见。近日,湟中法院汉东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误会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马兰(化名)是一药店员工,祁军(化名)来到药店买药时因办理会员,添加了马兰的微信。某天,祁军看到马兰朋友圈的自拍照,心生爱慕,便保存后配文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时隔两个月,马兰注意到祁军未经自己同意发布的朋友圈,便要求其删除,祁军拒绝沟通还删除马兰微信。怎料这件事在马兰居住的村内引起了许多流言蜚语,且持续发酵,致使马兰和丈夫总是争吵,和亲友逐渐疏远,丈夫因此多次要求离婚,导致马兰长期处于惊恐、不安的状态,时常伴有应激、失眠等不良精神状态。因不堪精神折磨,马兰遂将祁军起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得知,祁军起初并不知马兰已婚,想追求她,于是未经同意在朋友圈发布了马兰的照片,事后得知马兰已婚便删除了该条朋友圈。祁军认为自己主动删除了照片,没有用照片来达到商业目的或营利,更没有对马兰进行其他攻击行为。而马兰则表示此事已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要求祁军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元及损失费2000元。听完双方陈述,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并释法说理,“未经同意,擅自发布他人照片的行为,已明确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最终双方的误会得以解除,并自愿达成协议。祁军同意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以恢复马兰的名誉,并在11月30日前向马兰赔偿精神损害费2000元,损失费1000元。

追求爱情人人自由,万事皆有法律约束和保护,未经允许擅自发布他人信息或照片至网络平台,造成不利影响,必定承担法律后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