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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法说案】三名男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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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柴倩  发布时间:2023-11-16 16:54:20 打印 字号: | |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而且也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依法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保障社会有序发展。2023年9月7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宋某某等三名被告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某某、施某某为青海某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1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施某某发现,需要办理特种作业证的人越来越多,但由于相关从业人员学历有限,该行业职业考试很难通过,便想到利用岗位便利,让这些证件“名正言顺”的“考出来”,从中获利。宋某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施某某,两人一拍即合,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流程主要由宋某某发布信息,寻找需要办理特种作业证的人员,待获取人员资料和费用后交由施某某,再由施某某作弊或者找人替考的手段通过考试,将每个特种作业证由1700元至24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二人配合默契,直到2020年3月,施某某从该公司离职,期间宋某某获利8000余元,施某某获利7000余元。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宋某某又伙同该公司的另一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相同手段继续出售特种作业证,期间赵某某获利16000余元。最终,宋某某买卖证件73本(既遂)49本未遂,施某某买卖证件62本,赵某某买卖15本,8本未遂。

庭审过程

在庭审中,法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和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控辩双方紧紧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长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庭审现场秩序井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宋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湟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943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人民群众应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图省事、贪图蝇头小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