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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法说案】夫妻闪婚又闪离,法官快调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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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国林  发布时间:2023-10-25 10:37:07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它的给付与当地习俗有一定联系,近日,李家山法庭审理了一起“闪婚”“闪离”产生的婚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返还彩礼66000元及金首饰一套(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从调解到协议履行,仅用了两小时,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小马和小杨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2023年5月二人登记结婚。为缔结婚姻,小杨一家给付小马彩礼108000及价值34000元的金首饰一套(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婚后,二人因琐事产生尖锐矛盾。

结婚仅三个月,小马来法院起诉,要求与小杨离婚。调解中,小杨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家因巨额彩礼而返贫,要求返还彩礼108000元、金首饰及结婚花费的相关费用。小马则认为,二人已经共同生活,小杨无权要求返还彩礼及金首饰。


调解过程

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详细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条文,从亲情、家庭再到法律法规的讲解,充分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俩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良好的婚姻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保证。婚姻大事,绝非儿戏,不论在婚前还是婚后,都应该有正确的认识,离婚并不是解决家庭矛盾的唯一办法,幸福的婚姻需要双方互相包容与信任才能长久。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