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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法说案】7人先后3次盗取400吨水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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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尕藏姐  发布时间:2023-09-13 10:29:13 打印 字号: |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依法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犯罪,做好人民群众平安的“守护者”。为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9月7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陈某等7名被告人盗窃罪一案。


案情速览

2023年3月6日至9日,被告人陈某、李某二人通谋盗窃水泥熟料,以20000元现金,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油卡买通某公司保安队长祁某,并商议出一趟车另外付给值班保安500元现金,祁某指使保安李某与祁某某,对陈某与李某的进出车辆不进行检查,顺利将水泥熟料运出厂区。就这样,他们配合“默契”,先后3次将重达405.16吨,价值为113444元的水泥熟料盗出公司。

庭审过程

庭审历经4个小时,在庭审中,法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和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控辩双方紧紧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最后,七名被告人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忏悔。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定期宣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等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水泥熟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生活需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依靠合理合法的途径去争取。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