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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法说案】这牦牛到底是谁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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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建莉  发布时间:2023-08-18 10:24:59 打印 字号: | |

湟中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躬下身子到田间地头、庭院炕头、群众“家门口”为民解忧,更是法官们快速维权,定纷止争的平常画面。8月17日,秋雨淅淅沥沥下了一早上,接近晌午,雨势刚小一点,本院田家寨法庭法官马丽莺一行人就马不停蹄地赶往了某村一牛棚旁,展开了一场特别的调解。


故事的开头还得从十天前说起。杨某唐与杨某林同为田家寨镇阳坡二村的牦牛养殖户。2023年8月6日,杨某林家丢失了五头牦牛,经过几番寻找后,仍有一头牦牛没有找回。无巧不成书,次日中午,杨某唐家的一头牦牛趁主人不备,也逃出了自家牛圈。正在寻找自家牦牛的杨某林看到了落单的牦牛,认定这就是自己家丢失的那头,于是二话不说将牦牛牵到了自己家的牛棚。杨某唐得知后,认为杨某林牵回家中的牦牛是自家丢失的,于是带着视频、照片找到杨某林指认,索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杨某林告上了法院。


牦牛到底是谁的?

这牦牛到底是谁家的,法官一时间也犯了难。所幸两人的牦牛来自不同的卖家,据双方当事人描述,交易时,买卖双方都会留存牦牛照片。为了自证清白,两人均找到了当时的卖家,要求为自己作证。两位卖家高度配合,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辨认,没想到二位也坚称牛是自己卖出的,案件一时僵持不下,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经过多方在现场对牦牛、照片及视频仔细辨认,双方当事人最终确定被杨某林牵走的这头牦牛,就是杨某唐家丢失的那头,真相终于大白。在历经三个小时的调解后,杨某林表示愿意归还牦牛,也愿意承担杨某唐因为辨认牦牛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天气慢慢放晴,在法官的见证督促下,牦牛重新回到了自家牛棚,这场“牦牛之争”也得到了妥善的化解。


法官说法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物权占有人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占有物的民事权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延伸出来的请求权,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进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本案中,杨某唐系该牦牛的所有权人,杨某林侵占了杨某唐家的牦牛,杨某唐有权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请求杨某林返还该牛,对其在行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亦有权向杨某林主张。

法官提示
  • 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应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当原物返还履行不能时,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