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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湟中建设】湟中区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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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丽莺  发布时间:2023-10-30 10:09:0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日益增多。不少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利用自身工作便利,向他人提供客户个人信息,以此非法谋取利益,侵犯他人信息安全。10月25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该案也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刑以来,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该类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在移动营业厅工作之便,通过出售手机或办理电话卡,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下载、注册软件账号,将新用户图片及ID码发送至各类虚拟账号注册微信群,以此赚取佣金,从中非法获利28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因此获利达28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被告人柳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不上诉,自愿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覆盖面大,关系错综复杂。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分子所在地等往往不在一地。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大多依托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实施,调查难度很大。希望通过该案,能够切实增强辖区群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注意甄别,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