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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法说案】自家牲畜在他家死亡,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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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湟中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2 17:21:08 打印 字号: | |

“法官,他的马跑我家不止一次两次了,之前有一次我俩就因为他家的马跑到我家院里起过冲突,是他一直放任不管。”这是被告马某从收到诉状,直至庭审结束一直重复说的话……


【案情回顾】

湟中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23年2月4日晚,原告的马跑至被告家牛圈中,次日清晨在被告往外驱赶过程中,该马撞至钢管制作的牛圈栏杆上,被钢管戳破肚子死亡。承办法官圈旭东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在一个下着小雨的清晨,带领团队前往当事人所在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据悉,该事件发生后,已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但因赔偿方案双方意见未能统一,遂调解未成。

【损失到底谁来赔?】

圈法官想到庭审时原告曾说该马是从其他村一个姓张的贩马户手中买来的,于是立刻通过原告联系到张某,张某称此时自己正在山上放羊,稍等一会儿他就下来。不多一会儿,张某便到达警车停靠的地方,因外面下着雨,圈法官赶紧让张某上车,张某脸上显过一丝迟疑与尴尬,便说“我就是一个放羊的,身上味道冲,也不干净,我就不坐车里了”,圈法官见状便打开车门下车说:“张师傅,你赶紧上车,我们不讲究这么多,你要是再不上车,我们就跟你一起淋雨。”张某这才肯上车。张某回忆,死亡的该匹马系原告马某在2021年以30000元价格从他这里买的,当时该匹马有四个多月的身孕。张某说:“马死了,但是我们贩马市场有个俗语是‘卖马不说肚里驹’,意思是说马驹没有出生,不能主张赔偿。”

【判了!损失由原告承担】

根据调查询问和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对其所有的牲畜具有管理责任,原告将马散养,明知马匹跑至被告牛圈中不止一次,仍不尽管理之责,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现马匹死亡,结果固然令人同情,但原告既不能证明被告对马匹具有管理之责,亦不能证明被告驱赶马匹时对马匹死亡具有侵害的故意,故对其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该判决现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马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马是非常具有灵性的一种动物,古人认为马为地上之龙,遂有“汗血宝马”“赤兔马”之典故,现今亦弘扬“龙马精神”。

青海地广,草场众多,散养马的现象也非常常见,法官提醒,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尽管理之责,若放任其随意奔走至其他农户家死亡,无法证明该农户对马匹的死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便让其承担责任,有悖于弘扬公序良俗的友好风尚,动物饲养人应引起重视,以该案为例,希望可以对饲养人起到警示提醒作用,避免悲剧发生。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