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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上加罪”普法教育 对酒驾醉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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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湟中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14 16:06:24 打印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犯罪行为,对辖区各单位工作人员以案释法,达到警示效果。近日,湟中法院刑事速裁团队对5起危险驾驶案集中开庭审理,邀请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湟中区税务局、西宁市湟中区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法官、检察官说法

经审理,窦某、李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80㎎/100ml的法定入罪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过程中5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均不上诉。结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判处拘役2个月-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000-2000元不等的罚金。庭审中,法官、检察官结合案件,进行现场普法,释明危险驾驶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告诫被告人要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文明出行,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大家说法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队长杨国福:“今天的庭审为我们所有干警敲响了警钟,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作为司法警察,更要做到严于律己,遵规守纪。”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湟中区税务局纪检组负责人李振:“湟中法院将庭审现场变成警示教育课堂,零距离、面对面的庭审‘活教材’,让我们明白酒驾醉驾带来的严重后果,作为税务干部,今后一定要以案为鉴,遵守党纪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和身边人远离危险驾驶,莫成案中人。”

西宁市湟中区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伟:“通过此次旁听,让我们深刻意识到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进一步为我公司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敲响‘警钟’。”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邀请旁听庭审,是为了落实普法责任,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下一步,湟中法院将持续创新能动司法举措,努力寻求诉源治理的“最优解”,从源头减少犯罪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实现治罪与治理效果并重。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