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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袭警!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共筑公正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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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玲  发布时间:2023-07-25 09:53:36 打印 字号: | |

为向全区营造“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的良好氛围,7月18日上午,湟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该案由区法院院长徐卫国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王虹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家闹事,报警称有人对其进行殴打,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属于重度饮酒状态,于是耐心劝阻其回房间休息,被告人刘某某拒不听从,民警再三警告无果,先后三次使用警械(催泪喷射器),并将其送回房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民警准备离开时,突然从房间内冲出,手持刀具追砍民警,民警多次鸣枪警告,最终将刘某某控制并抓获。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湟中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层层证据、发表量刑建议,审判长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展开辩论,整个庭审有条不紊、严谨高效,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保护了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该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十分后悔,我想向民警说声对不起,希望法官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湟中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的有效举措。下一步,湟中法院将持续深化院庭长办案的“头雁”效应,以案件精办、办精品案为目标,促进审判质效不断提升,为建设平安湟中贡献坚实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