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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违法 撤销缓刑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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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湟中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09 10:5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湟中法院对一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违法的缓刑人员李某,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个月的裁定,并去异地交付执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湟中区首例撤销缓刑异地交付执行的案件。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缓刑人员李某不珍惜缓刑改造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进行违法行为,因此贵南县司法局向湟中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湟中法院依法撤销该缓刑,对李某决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

据悉,湟中法院2022年1月19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湟中法院将罪犯李某交付至居住地贵南县,贵南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然而,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行政违法被贵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2年8月24日贵南县司法局向湟中法院递交书面建议,建议法院撤销罪犯李某某的缓刑,后湟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遂对罪犯李某某作出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裁定。                 

鉴于该案件罪犯社区矫正决定地在西宁市湟中区,执行地在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因此湟中法院将该案件从湟中区送交贵南县看守所,由贵南县看守所执行刑罚。

此次案件的顺利执行,实现了跨区域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进一步丰富了司法执法实践经验、彰显了法律权威,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敲响了依法服刑、接受矫正监管的警钟。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