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法院田家寨人民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10月10日,张某某与湟中博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张某某为湟中博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修建养殖场牛棚4座,施工完成后按实际面积结算劳务费。2017年工程完工后,湟中博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并于2020年3月19日向张某某出具劳务费欠条一份,后湟中博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变更为湟中腾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某某向湟中腾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主张劳务费时,该合作社以未与张某某签订过合同,欠条不是其合作社出具为由,拒绝向张某某支付劳务费。张某某无奈起诉至田家寨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及时联系湟中腾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马某某,马某某辩称劳务费是湟中博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欠,其本人没有参与,不可能支付剩余劳务费。但经承办法官多次联系,释明法律关系、讲解法律规定后,马某某到庭应诉,并与原告张某某就劳务费的给付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张某某感叹道:“真没想到欠付了这么多年的劳务费还能要到,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主持公道。” 为了表示感谢,张某某向田家寨法庭赠送了一面锦旗。
一名法官在职业生涯中会审理很多案子,但是对有些当事人而言,可能一生只来一次法院。所以,法官应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认真对待经手的每一件案件,无论案件标的额的大小、繁简难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多与当事人沟通,注重析法释理,在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温情的司法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