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普法进乡村 审判普法两不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此简单的常识,早已深植在我们的心间,但有些人依旧我行我素!
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某公司门前时因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车辆未关闭大灯,李某驾驶车辆将其堵停在路中间,随后张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李某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液。经鉴定李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
“铛”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的声音,2021年3月30日,湟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当庭宣判,部分村民参加参与了旁听。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
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通过这次公示,希望父老乡亲们以我为教训,以后不要酒后开车”被告人李某在庭审最后说道。
在现场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又结合案情向在场的老百姓进行了现场普法。大家纷纷表示通过这次庭审,充分认识到醉驾不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而且是对驾驶员、家庭、社会的不负责,尤其是醉酒驾驶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一定会远离酒驾,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