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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执行案8天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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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鑫 加华卓玛  发布时间:2019-10-22 11:26: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湟中县人民法院,随着17475元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的手里,一起悬而未结十多年的执行案件宣告执行完毕。

2003年2月,王某某向李某借钱,李某从信用社贷款50000元,于当月将此款借给王某某,并立下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一次性还清。王某某先后偿还李某42700元后,剩余7300元一直未还。后来,经李某多次索要无果,李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湟中法院判决王某某给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74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却一直未依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万般无奈下,2006年8月,李某向湟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一直规避执行,执行干警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便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后,同意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并未放弃执行,多次到家中、村委会找寻被执行人王某某均无果,申请执行人亦四处打听王某某的去向,但王某某始终杳无音信。而这一晃就是十数年之久。

近日,该案申请执行人李某得知王某某在西宁市某市场摆摊,便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立即按照李某提供的线索,前往某市场寻找王某某两三次,均未果。而后,执行局干警得知王某某居住的小区,在小区蹲守了几天后,终于找到了王某某。在法院干警释法明理,讲明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后,王某某仍拒不还款,执行法官为维护法律威严,果断出击,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拘留期间,王某某家人履行了全部案款。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执行不能”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客观情况。“执行不能”并非到此为止,一旦重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可供执行、变现,法院即可再次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本案即属于“执行不能”情况。2019年1月至9月,湟中法院恢复执行的案件共133件,执结105件,申请标的1764.05万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389.21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