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三位朋友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料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住院,将几位朋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近日,湟中法院田家寨法庭就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事情还要从2018年6月的一天说起,张某、何某、王某、曹某共同饮酒,四人饮用了27瓶啤酒后,决定去城南新区玩。当天王某父亲将摩托车钥匙插在车上,王某驾驶其父亲摩托车,后搭载曹某。何某翻墙进入自家,在家中抽屉找到钥匙后驶出其父所有得摩托,后搭载张某。加完油后,双方互换摩托车驾驶前往城南,途中,何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钱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何某、乘坐人张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二十几天,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本起事故,湟中县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将何某、王某、曹某及三人之父、钱某某以及钱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0万余元。
事发时,原告张某、被告何某、被告王某、被告曹某四人均无驾照,除张某成年,其余三人均未成年。本案关键在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因为此事故牵扯人员较多、情况复杂,不能仅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被告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依据湟中县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故何某、钱某某对张某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搭载未成年人何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其理应预见该行为的危险性,但放任结果的发生,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何某、钱某某的责任。被告王某、曹某事发时已年满十六周岁,理应知道酒后无证驾车的危险性,二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王某的父亲作为肇事摩托所有人,理应保管好自己的摩托车,但其将摩托车钥匙随意插在车上,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也有过错。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钱某某货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综上,对原告张某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以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后,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的部分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25%,被告何某承担45%,被告钱某某承担15%,被告王某及其父承担10%,被告曹某及其父承担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