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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法院处罚撕毁笔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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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云  发布时间:2019-01-15 11:23:52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月8日,湟中法院多巴法庭采取措施,严厉惩治了扰乱法庭秩序、无视国家法律的彭某,维护了法律和司法的尊严。

  2019年1月5日,湟中法院多巴法庭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赵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多巴法庭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后,于2019年1月8日上午9时审理此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暂先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庭予以准许,原被告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捺印。当日下午14时许,原告彭某再次来到法庭,以未看清楚笔录为由要求再次查看笔录,法庭出于维护原告彭某权利的考虑,同意原告彭某查看笔录。彭某在查看笔录的过程中撕扯撤诉笔录,法庭工作人员劝告、制止,彭某不为所动,将撤诉笔录撕毁。

  彭某无故撕毁撤诉笔录,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尊严,经法庭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彭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保证以后不再犯。法庭依法决定对彭某罚款1000元,彭某当即缴纳了罚款。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尊严,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多巴法庭及时制止彭某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一方面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司法正义,维护了司法尊严。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