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主导作用,实现中心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值班领导、执行人员、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条 值班人员在指挥中心值班的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如有重大执行活动及处理突发事件则不受该时间限制。
第三条 值班交接时间为每天8:30时,交班人员应将值班中已处理的事项和待处理事项告知接班人员。
第四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工作纪律,保持通讯畅通,准时交接班。
第五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为:
(一)值班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实体化运行,即每日网上签到,上传下达工作,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记录、处理、上报执行突发事件或紧急事务,开展执行会商、协调,实施相应执行措施,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技术保障人员为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保证执行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三)值班领导。负责当班人员的召集、管理,日常重要工作的审查、协调、督办,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强制措施的组织实施等。
第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法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