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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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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永花 加华卓玛  发布时间:2017-09-26 17:30:3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在湟中法院多巴法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合议庭法官悉心调解下,原被告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某甲获赔18万元。

  该起案件还得从2016年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说起,张某乙(张某甲之子)系王某所聘的驾驶员,2016年7月,张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重型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某乙死亡。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乙、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将李某告到法院,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举证期限内进行调解,以当庭给付235000元结案,原告称拿到费用就去埋葬其子张某乙。本该入土为安,但直到第二个案子起诉,张某乙一直未被安葬。

  2016年12月13日多巴法庭受理了张某甲诉王某及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该案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法庭庭长、承办人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承办法官自收案后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被告王某与保险公司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再按原告所述赔偿。同时,承办法官与原告进行了数十次沟通,耐心地释法明理,但原告情绪激动,对法官的讲解不予理会,甚至多次到法庭威胁闹事,声称法官必须尽快按原告要求判决,否则就要带死者上访。

  合议庭在掌握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于2017年3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合议庭成员依次对原、被告进行法律讲解和情理分析,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他们的对抗情绪,经过法官劝解,原告情绪有所转变,不再如起初那般激动。经合议庭6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初步达成协议,但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还有待与领导商讨决定。

  合议庭6小时的努力调解未得到圆满的结果,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协议初稿,后经承办人与保险公司电话沟通无果。院长指派合议庭成员前往保险公司与公司领导当面交涉,但保险公司的态度仍未有所变化。

  无奈,2017年7月,合议庭在紧张的氛围中再次进行调解,此次调解以背对背调解方式为主,合议庭成员分成三个小组,分别对原告张某甲、被告王某、被告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单独调解,期间合议庭成员不断交换调解意见,将调解进展随时与保险公司领导通话交涉,合议庭成员对两被告进行长达5小时的背对背调解与2小时的面对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赔偿原告张某甲18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一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引发的赔偿纠纷,在合议庭成员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案件的多次调解不仅考验了承办人的耐心,也考验了合议庭成员间的默契协作。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