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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开提质效 阳光执行促和谐
——湟中法院推行重要执行行为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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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25 15:59:33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体目标和“三升四降”具体要求,湟中法院在扎实落实上级法院的各项重要部署和各项执行措施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执行方式和方法,有效促进执行质效的提升。针对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清楚、不理解,质疑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不敢啃“硬骨头”等问题,甚至以上访向法院施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自动履行意识较差等情况,推行重要执行行为告知制度,即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执行节点,将法院对被执行人即将采取和已经采取的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其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重要执行行为,以短信、电话、信件等便捷方式,及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让执行过程变得公开透明,既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也使申请执行人清楚了解法院在其案件中所做的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7年5月,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20余万元的义务,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执行。经执行人员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执行人员随即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编发短信,告知其若其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查控财产、司法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重要执行行为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收到短信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今年,自重要执行行为告知制度实行以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意识增强,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案件明显增多,截止6月,较去年同期,自动履行结案率提升10.2%。

  2017年3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货款10万元的义务。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若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义务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及其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万元,尚有8万元未能履行。法院随即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开办的小型企业已停产歇业,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后,执行人员准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得知后,情绪极度失控,认为法院在拖延执行,并在电话中扬言要进京上访。执行人员再次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流程每个节点法院已做的工作,并告知其可在法院执行信息系统查看。几天后,申请执行人来电,称已了解了案件执行过程,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重要执行行为告知制度的推行,有效降低了终本案件申请执行人上访的风险,终本案件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未能得到执行而导致上访的情况明显减少。今年截至6月,执行案件信访率为零。

  实行重要执行行为告知制度之前,申请执行人了解案件执行信息需要打电话或多次前往法院,遇到执行难度大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跑得就更多了,这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维权成本,也造成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官和法院的不满,申请执行人因不知执行案件办理情况而信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被执行人因不知道不履行义务后法院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其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而产生消极履行、拒不履行的心理,导致被执行人缺乏自动履行意识。推行重要执行行为告知制度后,执行法官根据案件执行节点,将法院对被执行人即将采取和已经采取的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其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重要执行行为,以短信、电话、信件等便捷方式,及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让执行过程变得公开透明,使申请执行人能及时了解到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和法院已做的各项执行工作,从而消除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不作为的疑虑与担心,减缓了法院与终本案件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也使被执行人迫于威慑和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畏惧而增强自动履行意识,切实提高了执行效率,维护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