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果心怀侥幸酒后“秀技术”,给自己埋下的是祸根,给别人带来的是伤害。湟中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事故造成一死二伤和车辆受损,肇事司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6年6月8日傍晚,被告人李某驾驶“东风”牌面包车沿总红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由于下午与同村张某、王某夫妇二人前往邻村贺庙,司机李某在盛情难却之下饮下了十几盅白酒。在回家的途中,当车辆行至湟中县某乡一路段时,因酒后驾驶造成判断和操作失误,车辆驶出路外,撞上了左侧路边的树木,造成乘车的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经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自行和解,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22.5万元,支付被害人张某住院医疗费9200元,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故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