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湟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条狗引起的返还原物案件。
2017年3月10日,张某在散步时见到同村村民李某牵着一条狗溜达。张某经仔细观察后发现李某牵着的竟是自家两个月前走失的狗,张某立马上前索要,但李某以其养了一个多月为由要求张某给付饲养费,而张某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无奈张某拨打110报警,随后辖区派出所出警,但李某以与张某有过节为由拒绝返还。后该狗下落不明,李某称已在一松树地里将狗放走。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负担。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知道拾得的家犬为原告张某的遗失物之后,应返还张某,却因为李某在饲养该犬期间因支出的费用问题与张某协商未果后拒绝返还,且该犬已下落不明。因此,原告张某诉请被告李某折价赔偿于法有据,被告李某就该犬的遗失对原告张某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对被告李某饲养原告家犬丢失期间支出的费用,原告张某应予偿还。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家犬折价款2000元,原告张某偿还被告李某家犬饲养费用400元。两项折抵后,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