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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等于罪驾” 请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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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加华卓玛  发布时间:2017-04-21 09:31:48 打印 字号: | |
  “醉驾入刑”近六年来,各级执法部门不断加大整治力度,但仍有部分驾驶员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对于驾驶人而言,醉酒驾车一旦被查获,无论发生危害后果与否,都将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且终生被贴上受过刑事处罚的标签记录到个人档案中。2017年第一季度,湟中法院共收危险驾驶罪案件30件,旧存2件,已审结24件。其中3人判处拘役一个月,6人判处拘役两个月,7人判处拘役三个月,1人判处拘役四个月,4人判处拘役五个月,3人判处拘役六个月。

  1、心存侥幸是祸根

  “真不该存在侥幸心理,我只是喝了两小杯!”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客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国道109线1986KM+500M处时,将公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孙某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6mg/100ml,系醉酒。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最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醉驾害人害己,但总有人心存侥幸,其根本原因是主观上未能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

  2、酒精含量是标准

  3月10日,湟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 危险驾驶罪一案。

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徐某某和乘车人赵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竟达到了327mg/100ml,系醉酒。经审理,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国家标准,醉酒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酒后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80mg/100ml之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酒后驾驶。

  3、车辆增加是推力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私家车保有量逐年上升,截止2017年1月我县登记的机动车辆已达65000余辆,而且购车量仍以每日上百余辆的速度不断增长,登记在外地、车辆在本地以及外来车辆数量也急剧增加。同时道路状况的改善使驾驶员“放心”驾驶,掉以轻心,有些驾驶员认为路况好,自己车技佳,即使酒后驾驶也不存在安全隐患。

  4、法律制度是保障

  自2011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列为犯罪行为,使得这个让人深恶痛疾的行为成为必将接受刑事处罚的举动。

  《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刑法最能震慑“酒鬼”酒后驾车的一大特点。《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不论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

   湟中法院温馨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和尊重。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