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湟中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过程中,被告(男方 )欲加害女方,被法院干警及时制服,随后被告孙某某收到一张拘留决定书。
4月11日14时15分许,在湟中法院办公楼三楼承办法官办公室,由承办法官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无视法官,谩骂原告,调解无法顺利进行,承办法官遂让原告张某某在办公室门外等候,单独向被告了解情况。
承办法官向被告孙某某询问情况不到两分钟,被告孙某某突然冲出门外,将在门口等候的原告李某某从腰部抱起,欲将其从三楼护栏扔下。原告高声呼救,并用手抓住护栏自救,承办法官、法警队干警、书记员等及时采取措施,合力上前予以制止,成功控制了被告孙某某。
被告孙某某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原告李某某的人身安全,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故湟中法院做出对被告孙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