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湟中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吴某因盗窃车上电瓶,被告人孙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分别受到法律的制裁。
去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吴某驾车途经甘河工业园区某停车场时,发现该停车场内停放多辆货车,即心生歹意,被告人张某建议去盗窃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电瓶与被告人吴某一拍即合。
张某、吴某在目标附近转悠三四分钟,确定安全后,从驾驶的车辆内取出扳手、手钳,撬开电瓶盒上的锁,迅速从货车上搬出电瓶,放到自己的车上。偷完第一辆车,张某、吴某意犹未尽,又选定了下一个作案目标。就这样他们连续盗窃了十个电瓶。当晚二人就将赃物出售给经营废品收购的孙某,所得赃款均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秘密窃取财物,价值5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做出对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被告人孙某明知张某、吴某给其出售的电瓶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