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湟法说案
“内鬼”里应外合盗窃工厂物品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严娟  发布时间:2017-01-12 09:19:43 打印 字号: | |
  12月15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五人互相勾结,里应外合盗窃某水泥厂物品的案件。对五被告人分别做出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处罚。

    2016年3月份某日晚,小良和小吴经商量后,给好朋友小朵和小赵打电话。让其帮助调转摄像头,随后从小赵工作的水泥厂熟料部盗得靶钉、油漆等财物,并打电话叫小李开车来水泥厂拉走事先准备好的物品,后将赃物出售给他人,出售后所得钱财被五人分配,用于个人挥霍。在后来的两个月中,他们又用同样的方式盗得油漆、柴油、高压风管、耐热锥套等物品并售卖给他人,赃款被均分挥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5月份,小良等五人第三次盗得水泥厂财物,驱车前往他处准备销赃时,被当地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其所盗靶钉300个、润滑油1桶、高压风管40米、耐热锥套10个、灯泡26个。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小良等五人多次盗取的财物价值为11467元。

   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良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467元,小李参与共同盗窃两起,价值8602.2元;五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可对五人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小良等五人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湟中法院
责任编辑: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