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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规定 导致三人死亡
—两名管理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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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娟  发布时间:2016-10-10 11:16:16 打印 字号: | |
  9月28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和汪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去年元月份,青海省某建筑公司承接本市某排水公司地下管网埋设工作,张某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负责人,王某负责现场施工。同年4月,在该工程进行现场施工时,施工人员并未按照原来的设计安排进行开挖,忽略了应有的安全防护工作,管沟开挖后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在管沟两侧存在悬空掏挖的情况下,事故发生了,工人杨某和宁某、李某在深入原先挖好的管沟中作业时,沟槽发生坍塌,将正在作业的三人掩埋,在坍塌现场经抢救并立刻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三位作业人员在入院之前已经死亡。案发后,建筑公司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三被害人共计112万元,并取得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王某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挖掘机进行施工,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最终做出了分别给被告人张某和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的判决。
来源:湟中法院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