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湟中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争拉乘客发生的互殴案件,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一年。
去年11月29日下午7时许,甘某驾驶青A牌的面包车在西宁市城北区,与同在此处的顾某因争拉乘客发生争执,后顾某驾车离开,随后被告人甘某与其弟弟驾车拦截顾某,最终在李家山镇某村附近拦截顾某,双方发生互殴,期间,甘某持木棒将顾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顾某系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甘某和被害人顾某自愿达成协议,甘某赔偿顾某医药费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顾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