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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岂能随便送养 男子怒告女友夺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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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玉芳 孙攀  发布时间:2015-12-14 14:29:57 打印 字号: | |
  未婚同居,女友怀孕,感情不和,双方分手。接下来女方竟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日前,我院汉东法庭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生父张某最终夺得孩子抚养权。

  家住湟中农村的男子张某与邻乡女子赵某经自由恋爱后,按乡俗举行了婚礼后便生活在一起,一直未领结婚证。后因彩礼问题双方家庭起了矛盾,张某与赵某就自己解除了同居关系。此时已有5个月身孕的赵某回到娘家居住,因考虑到抚养能力加之未婚先孕的舆论压力,赵某经父母的安排,与同村的李某某夫妇口头达成了抱养孩子协议,双方约定待赵某生下男孩小亮后,就抱给李某某夫妇收养。

  原本听赵家人说孩子死亡的消息,张某很难过。后来才得知,原来狠心的赵某将孩子送养他人。愤怒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和李某某夫妇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与李某某的收养关系无效。打赢了官司,张某要求抚养自己的亲骨肉,并表示不向赵某索要孩子抚养费,但赵某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

  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本案,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亮的抚养权,到底应该判给谁。承办法官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小亮是张某与赵某的亲生子,因此张某和赵某都有主张抚养小亮的权利。但是,不论小亮跟随哪一方生活,都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赵某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与张某相比,其抚养能力有限。而张某不仅有抚养孩子的愿望,而且抚养能力较赵某更强。小亮判由张某抚养,可减少对孩子身心的伤害。鉴于张某主动承担小亮的全部抚养费用,这样也间接地减轻了赵某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至于赵某与小亮的母子关系,任何人都不可能改变。赵某的探视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小亮由张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此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