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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惹谁了?
——湟中一男子毁坏公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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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攀  发布时间:2015-11-02 09:21:28 打印 字号: | |
  “不让我取钱,我就烧死你!”刚过而立之年的祁某因到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未果,继而怒烧柜员机泄私愤,日前被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赔偿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损失9.96万元。

  去年3月13日子夜时分,与朋友豪饮后的祁某晕晕乎乎来到甘河工业园区湟中农村信用联社一分社ATM自动柜员机取款,不知是机器出了故障,还是祁某操作不当,试了几次,柜员机连一张钞票都没吐出。加之酒精的驱使,祁某恼羞成怒从口袋里掏出两张餐巾纸,放在ATM自动柜员机密码槽内,用打火机点燃后扬长而去。餐巾纸起火后,慢慢引燃了ATM自动柜员机,不大一会儿就被烧为灰烬。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9.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祁某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9.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