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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莽汉”打骂警察犯国法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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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攀  发布时间:2015-02-11 16:58:03 打印 字号: | |
  三莽汉目无国法,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日前,湟中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鲜老汉有期徒刑七个月,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环湖赛”期间,湟中公安局两民警在执勤时,发现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鲜某甲(已判刑)站在人群中,遂上前将其抓获,并带至警车内。鲜某、鲜老汉、鲜某某得知此事后大闹执法现场,围住警车不让离开。民警对鲜某、鲜老汉、鲜某某取证时,鲜某威胁要杀死某民警全家。鲜老汉将民警正在取证的执法记录仪、手机打落在地损毁,并将某执法民警手指咬伤。鲜某某将某执法民警手背抓伤,撕扯、威胁、辱骂民警。后众民警合力将鲜某、鲜老汉、鲜某某带离现场。

  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鲜某、鲜老汉、鲜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鲜老汉亲属积极赔偿民警的经济损失,且犯罪时年龄超过65周岁,依法可对鲜老汉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本案的审判长告诫大家,任何一个国家若要稳定与发展,都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为此,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