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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排放剧毒气体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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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兴国  发布时间:2015-02-11 16:51:50 打印 字号: | |
  刘某和史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三更半夜在野外投放毒害性物质,给当地农村和过路行人造成了环境污染和人身损害,在赔偿了巨额损失后,还要负刑事责任。

  2014年5月15日,刘某、史某二人驾驶一辆危险物品运输槽罐车从甘肃白银市前来我省甘河工业园区某公司装载含有剧毒液氯,因槽罐阀门损坏,未能充装。修理阀门须排净罐内残留的剧毒气体,保持负压。两人一合计,决定夜深人静时将气体排到荒郊野外。17日凌晨1点左右,刘某和史某驾驶槽罐车从甘河滩向湟中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鲁沙尔镇昂藏山时,刘某佩戴事先准备好的防护用具,两次打开阀门,排放液氯,随后驾车逃离。剧毒氯气迅速弥漫在昂藏山附近,当晚,路过此路段的三名行人中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脱险。事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附近三个村环境重度污染,周围农作物,公路绿化带植物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案发后,行人毛某、王某、李某和附近三个村委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湟中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和史某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205000元,已当庭履行,六方受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史某故意将剧毒物质排放到空气中,导致人身损害和空气污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二人系初犯、偶犯,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又能如实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书面谅解,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史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