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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当庭殴打被告湟中法院快速处置维护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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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雨洁  发布时间:2014-08-05 09:50:35 打印 字号: | |
  庄严的法庭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责,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均有义务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物权纠纷案件中,发生原告代理人殴打被告,扰乱法庭正常审理秩序的行为。为维护当事人知法、守法、敬法的意识,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对原告代理人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2014年6月11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甲、李某诉被告赵乙、雷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二人委托自己的儿子赵某某担任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即对雷爱花多次辱骂,被法官制止,并予以训诫。然而赵某某依然藐视法庭纪律,不予悔改,后在审阅庭审笔录时,赵某某径直上前击打雷爱花眼部,欲再次殴打时被值班法警及时制止。赵某某无视法庭纪律,不听法官劝阻,辱骂对方当事人,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告。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教育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我院对赵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今年以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多起扰乱庭审秩序的违法事件,为规范庭审秩序,严肃庭审纪律,湟中法院不断规范庭审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对到法院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旁听人员,未经允许录音、摄影的一律制止;对庭审过程中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视情况采取训诫、罚款、强行带离、拘留等强制措施,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

  在日常工作中,我院在人民法庭院内、办公室及审判厅安装必要监控摄像头,对法庭内外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法警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开庭审判值庭和办公区域的巡视巡查,对来院的诉讼当事人和其他人员认真实行审查登记和安检,做好对重大庭审案件的值庭安保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审判厅内各项设备,如法桌、法槌、灯光等,凸显法庭内环境庄严肃穆,督促诉讼参与人和庭审旁听人员遵守法庭庭审秩序,维护司法的权威。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