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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意外身亡故 父母应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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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雨洁 马晓莉  发布时间:2014-05-20 14:59:11 打印 字号: | |
  外出打工的魏某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坠落身亡,获得70万元死亡赔偿金。魏某死时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一家人就这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分歧,魏某的父母将女婿杨某告上法庭。日前,湟中县法院田家寨法庭就对这样一起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依法作出判决。

  魏某与杨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均未成年)。2013年11月3日,魏某到西宁市某公司打工,在从事外围架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施工单位出资安葬后,又将70万元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给付给魏某的丈夫杨某。2013年11月13日,杨某给魏某的父母给付6万元赡养费。

  对此,魏某的父母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这笔钱虽然不是魏某的遗产,但是应当看作是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抚慰,应参照遗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为40042元,而两位老人应得的赡养费为50720元。故70万元赔偿款减去上述两项费用的余额609238元,应由魏某父母,女婿杨某和两个孩子均分,即每人121847.6元。减去杨某已经支付给两位老人的6万元赡养费,杨某应再给付两位老人234415.20元。

  对此,杨某辩称,自己给两位老人6万元赡养费时,两位老人并没有反对,事后也未再和自己协商,而是直接把自己告上法庭,这让他觉得颜面无存。自己为亡妻办丧事共花费5万元,赔偿金是死者生前收入,妻子生前所挣的钱并没有交给二老,去世了也不应该给二老。加上两个孩子还小,今后的花费很多。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该如何分配?面对这样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湟中法院田家寨法庭遵循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结合与死亡受害人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二原告主张除去两个孩子抚养费及二原告赡养费,余款平均分配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二原告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综观本案实际,考虑到被告杨某及其两个孩子与受害人魏某在生活上的紧密程度及两个孩子对魏某的经济依赖程度,该死亡赔偿金应由魏某适当分割给原告。最终于2014年3月14日判决杨某给付7万元给二原告(不包括已给付的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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