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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私拿保险款受害人终获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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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雨洁  发布时间:2014-05-20 14:38:53 打印 字号: | |
  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责任人本该给付受害人赔偿款,但却以各种理由据为己有。近日,湟中县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最终责任人赔偿了受害人车辆损失费5000元。

  2013年12月8日晚上18时30分左右,原告钟某驾驶唐骏牌吊车在黑上公路某村口,被同向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轿车撞翻倒在了路边崖下的水渠中。按规定,事故发生后本应立即报警,但被告李某称,自己的车是全保险,不用报警,他负责赔偿钟某的全部损失。次日,二人共同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定损。之后两人各自回家,等待定损结果。

  然而,一直拖到了今年1月,钟某才得知,被告李某已私自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7009元领取,其中车损费5890元,施救费1119元。钟某向李某索要赔偿款,却遭到了李某的拒付,得不到赔偿款,钟某的车辆一直无法修复。

  无奈之下,今年1月2日,钟某向湟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赔偿款7009元。2月25日,经湟中法院主持调解,法官了解到被告李某之所以不愿意返还是因为自己的车辆也遭受了一定损失,希望把相关费用予以核算后再给付原告。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李某已支付钟某车辆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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