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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馨法自正
-----湟中法院唐有智同志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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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院  发布时间:2014-01-26 15:12:24 打印 字号: | |
  唐有智,男,1961年9月生,藏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从1984年起在法院工作,历任李家山、多巴、汉东、总寨等基层法庭副庭长、庭长,现任湟中法院审委会专职委 员。

  唐有智同志自成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法官起,就将为人民司法的理念铭记于心,三十年如一日的埋头于审判事业,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人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得到了同志们的好评和党的认可,1998年、2000年及2005年被评为本院先进工作者;2001-2002年被多巴镇政府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6年被多巴镇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2008年、2010年、2011年被评为本院优秀庭长;2012年被评为湟中法院优秀公务员。

               长怀公正之心

  唐有智同志在自己三十多年的法官生涯中,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正确的人生航向,堂堂正正为人,踏踏实实做事,真正践行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

  多年来他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始终怀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履行职责,勇挑责任重担,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他所审结的近千件涉及2000多人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作为基层法庭庭长的20多年中,唐有智同志的思想觉悟更是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勤廉务实,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已深深的铭记于他的心间,他同时也将这种理念带入到他所管理的每个基层法庭。我院的每个基层法庭基本上就是三、四个人,他没有因为人员少,队伍小而放松管理,而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针对每个法庭的实际情况、干警的个性脾气及法庭队伍建设长效机制负责的角度出发,狠抓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确保了法庭工作纪律严,作风实,效率快,业绩好,他所领导的法庭每年的调撤率、自动履行率等一直在全院遥遥领先,赢得了院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在严管队伍的同时,他加强人文关怀,对干警在工作、生活、学习进修等方面多加关心和照拂,在队伍内部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他所领导的庭室同志们之间工作上沟通顺畅愉快,生活上相互关心照料,大家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归属感不断增强,工作激情、服务热情和为民感情不断提升。

               深思为民之情

  在将工作进行的井井有条的同时,他每到一个法庭担任庭长,就开始想法设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便民、利民服务,全方位塑造和树立人民法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形象。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案情简单明了的案子当日审查、当日立案,对老年人、残疾人采取上门立案、电话立案;并以“田间法庭”、“炕头法庭”等方式巡回办案,将法庭设在田间地头,农户家中,真正方便了当事人;在全院开展的“百名法官进百村”活动、“躬下身子,立起公信”司法实践活动及机关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活动中,他积极组织全庭干警深入村镇,广泛接触群众,调查了解农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大力开展为民服务,以巡回办案、法律咨询、法制宣讲、送法入户的方式,现场开庭,以案说法,广泛进行法制宣传,进一步促进了审判作风改进,受到了党政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他的带领下,法庭的工作业绩在全院遥遥领先,1999年多巴法庭荣获全院先进集体;2008汉东法庭被湟中县委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被我院授予工作实绩突出部门。

                常修清廉之德

  作为处于审判第一线的法官,肯定面临诸多纷繁复杂的利益和诱惑,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他秉承永保“善始”,方能清廉“善终”的理念,从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始终守节持定、坐怀不乱、慎初慎微,以严格的党性要求自己,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鞭策自己,构筑起了清正廉洁的防腐墙,树立起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农民的儿子,他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对群众的疾苦感同身受,在工作中他本着为人民群众主持正义的强烈感情,自觉严格公正执法,时时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保持淡泊名利的健康心态和简单朴实的生活作风,廉洁奉公,严于自律,公道正派,不管当事人是谁,不管当事人背后站的是谁,他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一律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他和其他法官一样经常遇到当事人赠送礼品、购物卡或充话费等事情,还有的以表示感谢的名义提出宴请,有的甚至将礼金以证据材料的名义留置在法庭转身就走。每当面对这样的情况,唐有智同志就指着办公室墙上挂着的“五个严禁”的牌子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和拒绝,对无法拒绝而收到的钱物,他转身就如实上交院纪检监察室。 2010年9月畅某和李某饲养的幼物致人损伤,他拒收原告畅某现金1000元;2011年3月,杨某与杨某交通事故,拒收原告杨某现金1500元;2012年4月,田某与白某离婚,拒收田某现金4000元;2012年6月,马某与马某离婚,拒收被告马某现金10000元;2013年2月,侯某与李某生命权案件,拒收原告侯某现金5000元……这一个个案例真真切切地表明了他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清正廉洁的高贵品质。

    “公生明,廉生威”,他在多年的法官生涯熏陶下,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没有了廉洁,也就没有了权威,法官的廉洁与司法的权威息息相关,为了不污毁法官的形象,他对所领导部门的法官和工作人员要求严格,严格依规依章管人管事,同时以身作则,以自己品行引导年轻法官,教育他们认识到法官手握国家法律利器,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需要的不是金钱财务,不是名利荣誉,而是怀揣善良、仁爱之心,尊重、理解和体谅民众,以法律为武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让人民群众信任、理解和支持你才是内心最大的满足,清清白白、堂堂正正的过完一生才是自己最大的财富。多年来他和他的同事们从未收过当事人礼品财务,也从未发生过违法违纪问题,每名同志都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法官的尊荣,同志们的自尊自爱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尊敬和赞誉,法院的公信力自然就树立起来了。

  身正则品端,刚直则人立。唐有智同志以一颗清如明月、洁似白云的内心,以一身浩然正气、凛然之身,充分诠释了人民法官的惩恶扬善,正身黜恶的天职,赢得了一方百姓的信服和赞誉。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