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手足情深,然而兄妹间却大动干戈,公堂相见,究竟为何?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多巴法庭对“外嫁女”刘甲诉亲兄刘乙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保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让“外嫁女”获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31912.5元。
刘甲和刘乙本是亲兄妹,哥哥刘乙大妹妹刘甲16岁,两兄妹曾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2000年,出落成大姑娘的刘甲出嫁,离家单独生活。2013年4月,刘乙一户的承包地被国家征收了3.27亩,并得到土地补偿款191475元,由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全额发放到刘乙账户。
得知这一情况,刘甲便找到自己的哥哥,希望能够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刘甲认为,当初村集体的土地是自己和哥哥等6个人共同承包的,所以征收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应该按6人分,自己应得31912.5元。没想到,亲哥哥对妹妹的这一说法并不买账,拒绝给付。刘乙觉得,妹妹刘甲2000年就因为结婚等原因迁出了户口,属于她的土地已经被多巴镇多巴一村四大队收回进行了调整。所以妹妹在当初那片承包地上早就没有了份额,自己又何来分钱之说?
出嫁了,土地补偿款就没有自己的份了吗?刘甲越想越觉得委屈,对哥哥的说法难以接受。一来二去,矛盾也由争吵升级为手足翻脸,每次见面都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眼看着这样僵持下去也没有结果,妹妹刘甲选择用法律武器讨个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湟中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对刘乙一户的承包耕地进行核实并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确认原、被告等6人作为一户家庭共同承包了4.48亩土地。2000年9月,刘甲曾因故将户籍迁往山西,又于2007年迁回哥哥刘乙户内。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刘甲是刘乙家庭成员之一,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与刘乙共同承包了耕地,刘甲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获得补偿款。对于哥哥刘乙称妹妹将户口迁出结婚后,承包地被村大队收回的辩解,刘乙未提出证据证明,刘甲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法院没有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刘乙给付原告刘甲应得的土地补偿款31912.5元。宣判后,刘乙没有提出上诉。
自古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陈旧观念仍然在广大农村大有市场。随着经济发展,围绕土地补偿利益分配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往往忽视对妇女,尤其是出嫁到外地的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近年来,湟中县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始终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树立了司法权威,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辖区内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