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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夫妻上公堂 法院一判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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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向东 姚雨洁  发布时间:2014-01-17 10:26:39 打印 字号: | |
  夫妻双方离婚时,原本已经对当时占有的财产做出了分割,但事情的发展往往总是出乎人们的意料,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因为财产的变动再次诉诸公堂的案子屡见不鲜。加之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财产纠纷成为了夫妻双方矛盾“剪不断、理还乱”又一个导火索。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汉东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土地征收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离婚的农村妇女因为没有迁走户口,过渡费、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金被前夫领取,为此昔日夫妻对簿公堂。法官从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弱者,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做出了判决。

  今年四月份,刚刚开春,李某、张小甲、张小乙来到湟中县人民法院汉东法庭,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经法官了解,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离婚,张小甲、张小乙是婚生子女。都说亲情血浓于水,但为何前妻要和自己的亲骨肉一起,把生父告上法庭呢?

  事情还得从2007年说起。当时,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尚未成年的儿子张小乙由父亲张某抚养,李某和张某原共同所有的土木结构房5间、砖混结构房2间,归张某所有。原本同住一个屋檐下的一家四口人,就这样各自为家。虽说婚是离了,但李某及两个子女的户口信息却还登记在原来的户口簿上,并没有迁出。就是这个小小的细节,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008年,四人原居住的湟中县汉东回族乡上田村的耕地和宅基地被国家征收,张某按户口本记载的人口数4人领取了全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过渡安置费、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以及康川新区100平米的安置房一套。

  李某及两个子女得知后,于2009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处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放弃了土地青苗费、过渡安置费、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金的主张,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平息,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3年4月,原告三人再次将张某告上法庭。他们称,虽然曾在2009年提出放弃过渡安置费、失地农民生活补助费、青苗费,但仅限于当年度所涉及各项费用,并不包括2009年以后应享受的待遇。但张某却仍按户口记载把三人2009年之后的过渡费、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金占为己有。三名原告希望张某能返还不当占有的过渡费和生活补助金,并要求将康川新城的100平米安置房判归自己所有。

  面对这起经年累月的纠纷,法官们深知要确保妇女和儿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利,才能在农村树立起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观念,促进农村社会的文明、稳定和进步。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办案人员对案情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逐一抽丝剥茧,隐藏在复杂案情背后的矛盾焦点渐渐浮出水面。

  原来,张某领取的过渡费、失地农民补助金乃至安置房,都是基于原户口记载的人口4人来确定的,这部分费用中应有属于李某及两个子女的部分,张某应返还;至于安置房,张某也有居住、生活、使用的权利,法院对原告三人请求将安置房判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母子三人过渡费6210元,生活补助金9000元;李某、张小甲、张小乙生活补助金由其自行领取;李某母子三人享有75平方米安置房优惠指标。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汉东法庭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妥善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的激化。这起长达4年多的纠纷最终圆满划上了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湟中法院